汉市交函〔2024〕335号
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交函〔2024〕118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汉中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办法》(汉市交发〔2024〕45号),按照以下补充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前报废时间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车辆强制报废使用年限减去车辆实际使用时间所得年数,车辆实际使用时间为车辆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交车日期”为准)减去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所得年数,且车辆实际使用年限必须低于国家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
二、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会同同级公安、商务部门对报废更新相关信息和资金申请予以审核,每月4日汇总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提出资金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抄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要求并完成报废更新的中重型营运货车,可自主选择申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4]44号)政策或《汉中市老旧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办法》(汉市交发[2024]45号)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联系方式:市交通运输局 0916-2532528
市 公 安 局 0916-2688631
市 财 政 局 0916-2522677
市 商 务 局 0916-2685525
附件: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 财政厅 商务厅《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汉中市交通运输局 汉中市公安局
汉中市财政局 汉中市商务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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