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汉办字〔2021〕39号)职责内容,我委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提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政策。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培育壮大新动能。在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承受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政策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重点领域企业转型升级;牵头拟订全市循环经济、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并协调实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三、负责调整能源结构,牵头做好散煤整治和清洁能源推广工作,配合碳达峰排放工作;负责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保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调度;加大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推动煤炭去产能工作。
四、负责全市节能降耗的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推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促进清洁生产工作;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好能耗“双控”工作。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五、配合做好秦岭、巴山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六、落实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电价政策及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等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费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类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立项方面给予支持,对急需建设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七、牵头做好绿色生活创建行动,统筹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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