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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3-27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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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发改价格2020119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

用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发改局、汉中市天然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陕西津滨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汉中新汉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汉中石油分公司、汉中一通明珠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227号)精神,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经研究,对汉中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我市中心城区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8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14元,每立方米下调0.75元。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实行阶梯气价,终端销售价格由每立方米2.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14元,每立方米下调0.06元。

二、调整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

车用天然气最高零售价格由每立方米3.69元调整为2.94元,每立方米下调0.75元。

三、执行期限

本次价格调整属于阶段性价格政策,执行日期从2020222日至2020630日,阶段性调整价格结束后,根据上游企业供气价格适时调整。

四、相关要求

1、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做好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要严格做好执行时间追溯,按照实际供气量结算,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国家降价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同时做好价格调整宣传工作和价格公示,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导向。

2、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助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3、天然气经营企业对此次阶段性价格调整期间生产经营情况,每月10日前以书面材料向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管科)报告。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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