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107000026/2022-000237 | 发布时间: | 2022年08月31日 15:24 |
| 来 源: | 市发改委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 内容概述: | |||
自然资源部出台系列文件强化用地要素保障
近日,自然资源部先后印发《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与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30号),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两份文件针对当前用地报批中存在的难点堵点,有针对性地提出缩小用地预审范围、简化用地审查、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规范调整用地审批、简化规划许可程序、推进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等举措,拓展细化了临时用地政策内容。重点明确了以下方面:
1、缩小用地预审范围。规定以下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①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②“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③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④露天煤矿接续用地;⑤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2、重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①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②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③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④纳入国家级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⑤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和连接原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项目;⑥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3、允许国家重大项目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对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工作协调机制确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直接从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扣减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3月底。
4、扩大补充耕地来源。支持各地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将平原地区非耕地逐步恢复为耕地,其中“二调”不是耕地的,新增耕地可以用于占补平衡。
5、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耕地中补划;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优质耕地中补划;县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市域范围内补划;市域范围内无法补足的,可在省域范围内补划。优先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耕地补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6、简化改进用地程序。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基础设施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7、适当放宽临时用地政策。规定直接服务于铁路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8、鼓励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重申了对超标准、无标准项目用地开展节地评价的要求,并明确建设项目使用城镇低效用地的,继续沿用以往的鼓励性政策措施。
针对汉中的政策机遇:一是吃透用好新的政策红利。落实国家强化用地要素保障相关政策和我省《关于落实稳经济要求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配套措施》,进一步缩小用地预审范围、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统筹落实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简化用地程序,全力推动重大项目尽快落地。二是做好重大项目服务支撑。做实做细做优交通、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项目用地保障,推进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三是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强力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建立项目用地投入、产出、效益评价和退出机制。深化“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