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6/2024-000030 | 发布时间: | 2024年02月02日 15:15 |
来 源: | 市循环院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内容概述: |
工信部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信部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今后开展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总则
(1)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评价标准,遴选发布国家层面的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推动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依据本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2、培育要求
(1)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②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2)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②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③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②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③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3、创建程序
(1)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和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层面绿色工厂通过管理平台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推荐的工厂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予以公告。
(4)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5)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
4、动态管理
(1)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2)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5、配套机制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统筹推动分行业绿色工厂评价标准的制定,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2)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对本地区绿色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
(3)参与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4)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针对汉中的政策机遇:一是建议工信部门加强与省工信厅的沟通衔接,根据国家《暂行办法》和省级出台的《实施细则》,完善我市绿色制造扶持和指导政策,积极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工作,争取中省政策资金支持。二是建议财政、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依规运用财政、土地、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大我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扶持力度,持续提升汉中绿色制造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