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6/2024-000204 | 发布时间: | 2024年05月09日 09:16 |
来 源: | 市循环院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内容概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1、总则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2)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2、支持范围和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
(2)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①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工业重点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支持。
②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
③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④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其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3、投资计划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2)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
4、投资计划下达
(1)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第1次原则上安排50%投资补助资金,第2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1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2次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4)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5)实行项目调整制度。确需调整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6)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5、监督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
6、附则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同时废止。
针对汉中的政策机遇:建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围绕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储备一批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成熟项目,积极申报争取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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