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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动态速递202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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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107000026/2024-000203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5日 09:15
来       源: 市循环院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内容概述: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1总则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统筹安排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2)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2、支持范围和标准

1)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城镇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向长江经济带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涉及地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

2本专项重点支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体系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等项目。

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等。支持电镀、皮革、有色金属、印染、制药等涉重金属行业及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

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新污染物治理等项目。支持国家批复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

水污染治理和节水。支持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及城镇污水管网新建和改造,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海水(咸水)淡化工程及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重点行业节水改造,矿井水等非常规水利用设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水改造等项目。

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包括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项目建设等。

中,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和重点行业节水改造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其他建设项目按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0%60%70%70%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全额补助的地区除外)。

3、投资计划申报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央单位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2)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专项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资金申请报告和投资计划请示一并上报。

4、投资计划下达

1)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

2)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建设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绩效评价和评估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督导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第1次原则上安排50%投资补助资金,第2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应在下达第1次投资计划当年底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进度考核评价。对建设进度良好、绩效目标合格的项目,项目申报汇总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申请下达第2次投资计划的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请示后,按程序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4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全面加强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单位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审批、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竣工等信息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并随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及时上传项目相关资料。

5实行项目调整制度。确需调整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回资金,并选取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调整申请,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予以调整。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调整结果应当及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报备。

6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项目申报汇总单位负责组织有关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应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

5、监督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依据职责分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绩效完成情况、进度考核评价报告和重大事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财政和评估督导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

6附则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2)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同时废止。

   针对汉中的政策机遇:建议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要求围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重点领域环境治理、水污染治理和节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方向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储备一批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成熟项目,积极申报争取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404/t20240408_1365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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