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6/2025-000104 | 发布时间: | 2025年04月30日 08:27 |
来 源: | 市经济研究院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内容概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
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5年版)》)。
《清单(2025年版)》修订坚持“该减的坚决减,该增的合理增”,全面体现近年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事项数量由2022年版的117项缩减至106项,事项下的全国性具体管理措施由486条缩减至469条,地方性管理措施由36条缩减至20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1、突出“降低准入门槛”导向
(1)删除了8条全国性措施,主要涉及公章刻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等。其中,如公章刻制业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业务改革为基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检测认证制度,相关市场准入管理措施相应取消。
(2)删除17条地方性措施,涉及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森林资源损失鉴定、车辆租赁服务等。如推动各地放开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车辆租赁服务、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等管理措施,打通区域间市场壁垒;取消有关地方设立的船舶设计修造、酒类生产经营、权益类大宗商品交易等管理措施,实施全国统一的准入方式。
(3)部分放开8条全国性措施,涉及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电视剧制作、药品批发和零售单位筹建、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林木种子进出口、发票印制等领域。如取消电视剧制作单位设立、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筹建、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林木种子进口、增值税发票印制等管理措施,相关领域保持必要市场准入管理,但准入环节更加精简。
2、突出“守住重要底线”导向
(4)规范新业态新领域准入,涉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药品药械网络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条例》,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核发(微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纳入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相关审批纳入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医药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准入条件。
(5)维护重要领域重点安全,涉及金融安全、生产安全、国家安全等领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非金融机构不得违法使用“期货公司”字样。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将重要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范围从10大类调整为14大类27种,更好保障生产安全。
(6)提升相关领域审批效能,涉及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审批和非液化天然气进口的油气专用泊位审批两大领域。在2022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与液化天然气进口的油气专用泊位均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一版负面清单明确非低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按程序审批(核准),而低运量的城市轨道交通可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同时,针对个别以泊位及陆上设施分别报批方式绕避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项目报批问题,完善了液化天然气进口油气专用泊位审批形式。
3、突出“完善制度设计”导向
(7)加强与顶层设计的衔接。2024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重点任务。新一版清单充分落实上述要求,对清单事项的定义内涵、适用范围、“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临时性准入措施实施条件、准入后综合监管要求等均进行了调整完善,扎扎实实将“非禁即入”“一张清单管到底”“单外无单”落实下来。
(8)加强与法律调整、规定更新与改革需要的衔接。不论是删除全国性措施、地方性措施,还是放开或新增部分全国性措施,新一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都严格做到“于法有据”“依法办事”。凡是法律法规有变化的一律在清单中相应体现,确保“不变形”“不走样”。同时,厘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间的关系,严格在定位边界范围内发挥作用。
针对汉中的政策机遇:一是做好放宽准入工作。建议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市级相关部门与各县(区)根据《清单(2025年版)》最新调整,结合汉中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积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自觉主动使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激发市场潜力活力。二是做好有效监管工作。建议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实施准入后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全覆盖,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觉、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确保市场准入“放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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