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107000026/2025-000185 | 发布时间: | 2025年07月10日 09:32 |
来 源: | 经济研究院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内容概述: |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从重点任务看,《通知》提出8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一是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推动园区供热系统实现清洁低碳化。二是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推动园区建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制度,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三是调整优化园区产业结构。布局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探索以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的“以绿制绿”模式,支持高载能产业有序转移。四是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促进能源、土地、水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健全园区废弃物循环利用网络,加强各类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五是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系统推进电力、热力、燃气、氢能、供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完善园区绿色建筑、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六是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支持园区探索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机制,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先进适用技术打造示范应用场景。七是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建设覆盖主要用能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强化负荷监控、预测与调配能力。八是支持园区加强改革创新。支持政府、园区、园区企业、电网企业、能源综合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参与零碳园区建设,探索新模式新机制。
从保障措施看,《通知》提出3个方面的支持举措。主要是:一是资金保障。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二是服务保障。支持园区多渠道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三是要素保障。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实施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加强新建园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用地要素保障。
从组织实施看,《通知》提出4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主要是: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区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国家能源局指导各地区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二是组织园区申报。在综合考虑能源禀赋、产业基础、减碳潜力等因素基础上,推荐园区参与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各地区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于8月22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三是扎实开展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地方推荐园区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确定首批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四是加强评估总结。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园区。
从建设主体看,《通知》明确4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主要是:一是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视情可拓展至近年来新建设的省级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二是建设范围可以是园区整体,也可以是有明确四至边界的“园中园”。三是园区应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四是园区应在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从指标体系看,《通知》明确了包括1项核心指标和5项引导指标在内的指标体系,并匹配了详细的指标解释和碳排放核算方法。其中,创新提出的单位能耗碳排放(园区范围内每消费一吨标准煤产生的碳排放量)被确定为零碳园区建设的核心指标。这一指标被分为两类,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100万吨标准煤区间的,单位能耗碳排放需≤0.2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的,单位能耗碳排放需≤0.3吨/吨标准煤。在核心指标外,《通知》还设置了清洁能源消费占比、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5项引导性指标,从能源结构、循环经济、节能节水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提出要求。
针对汉中的政策机遇:建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衔接,摸清全市园区具体情况,组织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参与国家级零碳园区创建,积极争取中央政策资金支持,推动园区减碳增效,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为我市实现“双碳”目标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