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107000026/2026-000142 | 发布时间: | 2026年05月04日 16:20 |
| 来 源: | 市研究院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委 |
| 内容概述: |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权责边界、评价规则、运行流程三个维度统筹发力、一体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以12条务实举措纠治重复评价、标准割裂、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推动企业信用评价从“自行探索”迈向“统一规范”新阶段,为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信用动能。
(一)厘清权责边界,根治多头评价。针对当前公共信用评价过程中,国家、地方、行业权责不清、重复评价的问题,《实施方案》理顺了公共信用评价各方权责边界,构建了“国家统筹、行业负责、地方落实”的评价工作格局。一是明确评价构成。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作为公共信用评价的两大核心组成部分,界定了二者的内涵和边界。二是压实国家层面统筹责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推送至各地各有关部门,实现评价结果全国共享。三是规范行业和地方行为。行业主管部门须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这一制度安排从源头上避免了地方假借信用评价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推动形成上下协同、分工明确的评价工作体系。
(二)统一评价规则,促进公平竞争。评价规则不统一是导致企业跨区域经营风险增加的关键原因。《实施方案》以标准化、规范化为导向,推动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全国统一。一是统一评价基础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档,评价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评价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统一的规则让企业清楚知道信用“好在哪、差在哪”。二是建立评价结果协同机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并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企业,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有效防止了跨行业评价结果“两张皮”现象。三是推动开展联合激励。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进一步优化守信企业发展环境。
(三)规范实施流程,保障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底线要求。《实施方案》注重评价体系的全流程规范,构建起完善的企业信用权益保障机制。一方面,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明确企业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评价结果需及时更新调整,以制度之“善”引导企业回归诚信轨道;另一方面,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确保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时能得到及时、公正处理,保障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这一系列举措既强化了信用评价的刚性约束,又体现了柔性管理的理念,让信用评价体系更具温度,确保其在法治轨道上良性运行。
针对汉中的政策机遇:一是建议发改、人民银行汉中市分行、市场监管等部门严格执行《实施方案》要求,清理规范我市自行开展的企业信用评价,避免重复评价、多头评价。积极创新“信用+”应用场景,让信用成为企业和群众触手可及的“民生红利”。二是建议市场监管、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导企业主动查询自身信用状况,及时修复失信记录,积极参与信用评价,争取获得更高信用等级。三是建议人民银行汉中市分行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开发基于信用评价的信贷产品,降低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提升信用贷款比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